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队。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3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1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4.6393克,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两次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1088克。
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两次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7.416克。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向吸毒人员苏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0.4685克。
4.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十二次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6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5.646克。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在双江自治县沙河乡保障性住房A16幢1002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十三组书证;
2.证人叶某某、杨某某四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某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翠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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