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朱潘胜,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播扬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潘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左右,被告人朱潘胜开始在上家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冰毒。朱潘胜以每克6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处购进毒品冰毒,再以每克8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下家周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另案处理)以及“广本”(另案处理)等人,每克从中非法获利200元。
贩卖毒品给周某甲的经过:
一、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1时许,周某甲打电话向朱潘胜购买半只冰毒,双方谈好以4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朱潘胜驾车去到化州市合江镇茂坡路口找到周某甲,朱潘胜将半只毒品冰毒(重约0.5克)贩卖给周某甲,周某甲收到毒品后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朱潘胜。
二、2020年4月1日晚上23时许,周某甲向朱潘胜购买1只毒品冰毒,双方谈好以8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朱潘胜去到化州市播杨镇天福超市门口找到周某甲,但周某甲当时没有现金,其提出以一台苹果牌6S手机折抵800元进行交易,朱潘胜听后同意,并将1只毒品冰毒(重约1克)贩卖给周某甲。
三、2020年4月3日10时许,周某甲又向朱潘胜购买1.5只毒品冰毒,并要求朱潘胜将毒品送到化州市天和宾馆楼下。双方约好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其中1200元是毒资,300元是车费。谈好价格后,周某甲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朱潘胜,剩下的700元再当面支付。下午13时许,朱潘胜驾车去到化州市天和宾馆一楼找到周某甲,两人正在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冰毒重约1.29克,并在朱潘胜驾驶的小汽车上搜出9小包毒品冰毒,重约2.79克。
朱潘胜共计三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周某甲,共计贩卖毒品冰毒重约3克给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潘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潘胜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臻荣
检察官助理:彭锦芳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潘胜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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