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9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水果经营户,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7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区公安分局长青派出所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转卖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冰毒0.3克,获利600元;

2.2020年3月24日1时许,朱某某向吸毒人员石某某贩卖冰毒约0.5克,从中获利700元。

3.2020年4月26日,朱某某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冰毒0.3克,从中获利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方位示意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

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吸毒劣迹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