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7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居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楼**单元**层**号,2000年1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1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朱某某分别在荣城西苑小区门外路边、瑞田小区大门北侧路边、石桥街道陕西合为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外附近路边、渭阳街道双泉社区大门外等地,以每克800元价格先后向吸毒人员王卫东出售毒品海洛因13次,共计约7.25克,王卫东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共计5800元。分别为:
2020年10月1日10时35分,400元;
2020年10月1日10时36分,400元;
2020年10月2日17时33分,800元;
2020年10月7日12时03分,400元;
2020年10月10日11时01分,800元;
2020年10月10日18时,400元;
2020年10月11日12时48分,400元;
2020年10月12日9时05分,400元;
2020年10月19日10时19分,400元;
2020年10月19日17时42分,400元;
2020年10月20日11时21分,200元;
2020年10月20日18时34分,400元;
2020年10月22日17时54分,400元。
2020年10月份,朱某某分别在瑞田小区大门北侧路边、石桥街道陕西合为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外路边、交警支队家属院门外路边等地,以每克800元价格先后向吸毒人员王军骅出售毒品海洛因23次,共计约8.8克,王军骅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共计7050元。分别为:
2020年10月1日12时,600元;
2020年10月3日12时02分,200元;
2020年10月5日15时24分,200元;
2020年10月8日11时31分,150元;
2020年10月9日16时21分,500元;
2020年10月10日10时55分,300元;
2020年10月10日18时16分,200元;
2020年10月10日19时33分,200元;
2020年10月11日12时54分,300元;
2020年10月12日12时39分,300元;
2020年10月12日15时40分,500元;
2020年10月15日17时22分,500元;
2020年10月16日10时14分,300元;
2020年10月16日10时28分,200元;
2020年10月16日14时56分,300元;
2020年10月17日10时15分,500元;
2020年10月17日17时01分,300元;
2020年10月20日9时42分,200元;
2020年10月20日17时26分两次,300元和200元;
2020年10月21日10时15分,200元;
2020年10月21日16时16分,300元;
2020年10月22日11时09分,3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2020年10月份,累计向吸毒人员王卫东、王军骅售卖毒品海洛因36次,约16.05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微信支付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海洛因成份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2000年1月17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秀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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