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双峰县**号,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商品城**室。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何某某约定,何某某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朱某某购买两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应被告人朱某某的要求,同日19时许,购毒人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900元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收取毒资后,以800元的价格向其上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取得毒品后截留少量毒品。后被告人朱某某按照何某某提供的地址,将剩余的毒品藏匿于一牛仔裤中,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运送到厦门市集美区浒井东里137-102号天天快递点。2019年7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上述快递点提取到被告人朱某某邮寄的包裹,并从牛仔裤中收缴到其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包,净重分别为0.45克、0.06克、0.27克。
2019年11月8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了其用于贩毒的手机一部。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缴获的赃物甲基苯丙胺、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牛仔裤一条等物;
2、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申通快递单等;
3、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频光盘1份;
6、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7、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0.7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军
检 察 员:郑艺娟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移送清单一份。
4、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