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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68号

被告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3********,小学文化程度,汉族,无业,四川省资中县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号(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区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在微信上与被害人樊某某聊天,谎称其有口罩出售,以此获得樊某某的信任。之后,双方约定由朱某某以9000元的总价出售10000个口罩给樊某某,并由樊某某向朱某某微信号“hongtu88****”转账9000元。被告人朱某某诈骗9000元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于2月8日找到尤某某(不起诉)帮助洗钱。尤某某在明知朱某某的9000元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私利,找到一网络赌博代理商帮助朱某某进行洗钱,被告人朱某某最终获得6000元,尤某某获得2940元,网络赌博代理商获得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尤某某积极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微信、QQ截图;

7.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长:王凌涛

检  察  官:何天庆

检察官助理:彭建军

2020   9  28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6张;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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