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衡阳**有限公司渠道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住衡阳市蒸湘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周某乙、雷某某夫妇宣称自己在衡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衡阳**公司)担任营销总监一职(实际已于2017年12月1日离职),通过其关系可以在星美CCPAPK小区优惠购买临街商铺,且只需交纳一定额度的预订款,被害人周某乙、雷某某夫妇随后在电话中委托被告人朱某某帮忙去星美CCPAPK售楼部交纳预订款购买商铺,并通过银行ATM机现存3万元转至朱某某农业银行账户。预订款到账后,被告人朱某某将钱用于偿还债务和自己的日常开销。之后被告人朱某某为了让被害人周某乙相信其己经帮忙订购了星美CCPAPK小区商铺,在网上私刻了一枚“衡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从网络上下载打印了几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伪造了收据、《证明》、《星美置业客户查询单》等资料交付给被害人周某乙。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其帮忙订购的衡阳星美CCPAPK小区临街2104、2l06、2109号三个铺面需要缴纳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契税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周某乙多次转账汇款,被害人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转存或现存等方式共计转给被告人朱某某2564420元。被告人朱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钱用于购买体育足球彩票、日常开销、偿还债务等挥霍一空。2019年8月,被害人周某乙、雷某某到衡阳**公司的售楼部核实购房合同的真假,发现合同系虚假的,于是找到被告人朱某某讨要说法,被告人朱某某为拖延还款时间,与被害人周某乙签订了一份《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约定截至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欠被害人周某乙本金276万元,利息60万元,并承诺在2019年12月3日之前一次性还清。
2020年5月11日,被害人周某乙报案至长湖派出所。同年5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截止至案发,被告人朱某某未归还一分钱给被害人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星美置业客户查询单、收据、《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衡阳**公司出具的《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封面、空白印章、《情况说明》、《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离职申请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唐某某、毛某某、莫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天翼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湘翼鉴字[2020]第009号司法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为被害人购买商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的购房款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艳
检察官助理:罗敏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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