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准备了手机、微信号、银行卡等工具从事电信诈骗活动。首先,朱某某在58同城网上发布代办驾照的虚假信息,并留下自己诈骗所使用的手机号码。被害人浏览到网页后会电话联系朱某某,并添加朱某某为微信好友。然后,朱某某谎称可以代办驾照,先诱骗被害人打定金,之后谎称驾照已办好,再诱骗被害人支付尾款。最后,被害人打款后,朱某某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
2019年7月19日至8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4000元。
2019年9月24日,双峰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朱某某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搜查笔录;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俊
助理:颜霂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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