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8月份,虚构了一个叫陈某某的女子并注册陈某某微信,在**街道**巷**号**,将陈某某介绍给被害人谢某某做女朋友,并让谢某某添加陈某某微信为好友。之后用陈某某的名义,以要开服装店、发生车祸、还贷款等虚假理由,共骗取谢某某人民币13990元。

2019年10月30日,朱某某到宝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转账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认罪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