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9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虚构温州市**机车有限公司需要购买生物颗粒的事实,并伪造了送货单,骗取被害人苏某某货款3024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瑞安市**镇**村**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送货单、手机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晓莲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77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