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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楚门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到本市楚门镇**村**便利店,谎称送人情,向被害人倪某某赊买16条中华硬壳香烟(价值人民币6880元),并承诺事后结账,后其将上述香烟转卖得款人民币60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20年1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驾车至本市沙门镇**副食品批发店,谎称卖酒给被害人孔某某并已将酒搬入店内,骗取被害人孔某某货款人民币6025元,用于个人消费。

3.2020年1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再次驾车至**副食品批发店,以上述理由向被害人孔某某讨要货款,后因被害人孔某某提出要验看,便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楚门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向被害人孔某某退赔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欠条、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

2.证人朱某丙、郑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倪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3册,收条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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