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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街道******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2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骑车至涟水县陈师镇红旗村道路上被驾驶电动车的同村居民赵某某撞倒,造成朱某某左内外踝骨折,后朱某某在涟水县中医院接受治疗。在住院期间,朱某某谎称其伤情系自己摔倒所致,非法报销医药费共15850.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祥林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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