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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地:吉林省榆树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本次因涉嫌诈骗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在榆树市秀水镇治江村一组骑摩托车摔伤后住院治疗,为了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伙同陈某某、朱某乙(二人均被我院相对不起诉)开具虚假证明,骗取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4240.38元。案发后,被骗钱款已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朱某乙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客凯光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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