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陈某某找关系处理酒驾为由,收取陈某某3万元。朱某某收到钱之后让陈某某按正常流程处理,朱某某找柳州市公安局领导帮忙处理。过后陈某某多次催问朱某某帮其处理的情况,朱某某讲已经找领导帮忙了。2020年1月22日陈某某因醉酒驾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陈某某被法院判刑之后又多次催问朱某某处理的情况,朱某某均以在和领导吃饭协调等理由推脱。之后陈某某要求朱某某归还其3万元,朱某某未归还。2020年11月21日陈某某报案,案发后朱某某父亲替朱某某归还其3万元,朱某某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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