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6********,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高某某,在交往中朱某某自称是“孙某某”,为苏州市**医院**科医师,并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向高某某借款,让高某某通过微信给自己转账。朱某某所使用的第一个微信账号被限额之后,又使用另一个微信账号并自称是朱某某的师弟白某某,以白某某的身份继续向高某某借款。截止2019年9月,朱某某共从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15220元,其中9万余元朱某某用于网络游戏充值,其余部分用于自己的生活花销。2019年9月,高某某要求朱某某向自己还钱时,朱某某将高某某的电话、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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