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3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虚构有低价中国石化加油卡出售事实,诈骗居住于合肥市蜀山区红皖家园**幢**室的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688元;
2、2020年1月,居住于舒城县城关镇永丰小区**栋**室的陈某某在舒城在线公众号上发布求租房屋信息,被告人朱某某遂添加陈微信,谎称自己有房屋可以出租,诈骗陈人民币1700元;
3、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陕西人在苏州”微信群里,看到居住于江苏省溧阳县华府晶园一区**幢**单元**室的江某某发消息,说需要带一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回西安,遂添加江微信,谎称自己是西安人在苏州,要回西安,可以帮江带试剂回西安,双方约定运费2400元。1月22日,朱通过微信诈骗江人民币2400元。
4、2020年2月初,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微信在各个微信群内散布消息称其有大量口罩出售。2020年2月3日,居住于合肥市新站区园上园小区**栋**室的任某某看到朱某某散布的消息,遂添加朱微信,朱谎称自己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且价格便宜,为进一步获取任信任,朱将其先前存放在手机内的个人假身份证照片发送给任,任某某和其约定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2万只口罩,通过快递发货。当日,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某10000元。为获取快递单号,朱某某通过顺丰快递网上下单,从苏州市给任某某发一个内含一个口罩的快递包裹,其将获取的运单号截图发给任,任某某看到快递单号愈加相信朱某某,便继续向朱某某微信转账56300元购买口罩。
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舒城县抓获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电子证据检查光盘一张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防疫期间,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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