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香河县,住河北省香河县**镇**村**号。2017年12月25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马驹桥镇、于家务乡及北京市丰台区、河北省廊坊市等地,多次使用快狗打车平台虚假下单,以收货人身份要求送货司机垫付货款,骗取人民币共计722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19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百尚广场附近被抓获。现被告人朱某某已退还骗取的钱款,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孙某某、解某某、冯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梁某某、蔚某某、王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张某乙、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退赔被害人钱款某并得到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