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李某、杨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等地,虚构能够给被害人李某某(男,33岁)办理免抵押高额贷款的事由,以收取贷款手续费、保证金、担保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李某、杨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男,27岁)人民币70000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在家属协助下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现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签约客户统计表、支付宝、微信转****;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陈述;3.同案犯李某、杨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李某、杨某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等;6.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振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扣押案款人民币5000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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