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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某乙,绰号无,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无固定住所2010年12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某甲曾在张某某处借钱,因张某某向其索要欠款,被告人朱某甲便谎称其母亲帮他还这笔钱并将自己另一个名叫“幸运人生”微信号给了张某某,称此微信号为其母亲的微信号。随后被告人朱某甲使用该微信号冒充其母亲以楼房过户抵债的名义向张某某索要20000元过户费,张某某将20000元钱通过微信转到“幸运人生”微信上,后这20000元钱被朱某甲挥霍。

2被告人朱某甲以给王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将自己名为“幸运人生”微信号给了王某某,称此微信号是其给王某某介绍的对象“徐蕊”(虚构)的微信。此后朱某甲长期使用该微信号以“徐蕊”名义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合计人民币101375元。全部钱款均被被告人朱某甲挥霍。

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牌手机一部。2. 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格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辨认被告人朱某甲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晓芹

检察官助理:杨玉莲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涉案物证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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