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市**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市**区**队。因涉嫌诈骗,2019年12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l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刁某某办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刁某某5,2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尹某某以能够为被害人许某某找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许某某2,05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刁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 宇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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