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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风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3********,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文盲,务工,住江西省鄱阳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8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商量用“假币”换真币的方式,骗取购买六合彩进行诈骗,由被告人朱某某出资40000元以及购买黑色皮包、“假币”等作案工具,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付某某、杨某某(五人均已判刑)负责实施诈骗,获利后与陈某甲等人按3:7比例分成。2018年5月以来,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蓝山县共实施了三次诈骗行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500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7960元,朱某某非法获利6000元。

2018年5月1日20时许,陈某甲驾车搭乘陈某乙、刘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到蓝山县塔峰镇新建西路“千足堂”洗浴城唐某某处购买六合彩,陈某乙把事先预备的45000元人民币和一叠假币分别装进两个相同的密码包里,随后带上装有真币的密码包进入“千足堂”洗浴城去找唐某某购买六合彩,刘某某和杨某某带上装有假币的密码包跟随其后,陈某甲、付某某则留在车内望风。陈某乙在洗浴城内的包厢内将装有45000元人民币的密码包交给唐某某,并写下了当晚购买的六合彩码单,唐某某在清点完密码包里的现金之后就把密码包放在包厢内的茶几上。陈某乙趁对方在看写有码单的纸条时,便偷偷将装有真币的密码包拿给刘某某,刘某某接过包后立马将装有假币的相同密码包递给陈某乙,由陈某乙完成调包成功后,陈某乙和刘某某下楼离开足浴城,由杨某某留下来压包。当晚开奖后发现购买的六合彩未中奖,五人便驾车逃离了作案现场。

2018年5月3日20时许,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付某某、杨某某驾车在蓝山县东方大道上的加油站旁的李某某店内,用相同的调包方式购买了32000元六合彩。当晚所购六合彩中奖,此次购买六合彩非法获利37960元。

2018年5月5日20时许,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再次来到李某某的店内购买六合彩,用相同的诈骗方式购买了38000元六合彩,当晚所购六合彩未中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密码包和粉色纸片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6.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辨认笔录;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蓝山县千足堂五楼V2包厢的现场勘验笔录;9.被告人朱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的通话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照片)。

上述事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因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斌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潘阳县**村**号,电话1597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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