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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朱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姑苏区**东路**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5月成立,主营保健品销售,2016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在无锡、常州、溧阳等地设立销售平台,以免费旅游为诱饵,组织会期,将销售平台包装为“将军养生基地”等进行虚假宣传,采取安排员工假冒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安排员工假冒知名专家医生进行门诊、宣传保健品有防治疾病功效,购买产品有补贴等欺骗方式,伙同各地经销商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多次组织老年人至常州溧阳通达大酒店,参加由**公司溧阳平台组织的会期,期间负责与溧阳平台工作人员对接,提前套取被害人健康、经济信息,提供垫资服务并按约定抽取销售款的六成作为获利,配合平台工作人员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袁某某、张某甲、秦某某等人购买**公司“国泰同康”保健品共计人民币48580元,其中被害人袁某某、张某甲已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9940元。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袁某某、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等;

2.证人范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张某甲、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姑苏区**东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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