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朱翔宇,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路**号)。被告人朱翔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翔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翔宇于2014年前后沉溺于购买体育彩票,其将自己的存款以及名下房产进行变卖,所得钱款均投入其中。至2017年年底,其名下已无资产并背负巨额外债。其为了能够继续购买彩票、应付债主索债,便产生了诈骗的歪念,先后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共计人民币773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前后,被告人朱翔宇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并恋爱。在两人恋爱期间及分手后,被告人朱翔宇故意隐瞒自己的经济状况,先后多次编造了需要资金归还车贷、房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8万余元。
2.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朱翔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经济情况,编造了需要借用资金进行拆桥业务的理由,骗取了被害人许某某的信任,从被害人许某某处骗取了人民币70万元。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朱翔宇以同样的理由再次骗取了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5万元。2018年3月,被告人朱翔宇再次以同样的理由,骗得了被害人许某某的信任,让许某某从钟习胜处先后多次共计借款人民币620万元,后其将上述钱款均用于购买彩票、偿还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朱翔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协议等;
2.证人钟某某、许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翔宇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翔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翔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朱翔宇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