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3********,仡佬族,大学本科,石阡县**镇**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搬迁房;因涉嫌诈骗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朱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还车贷、还银行贷款、单位急需资金周转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韩某某等九人共计人民币1419960元,诈骗所得钱财全部被朱某某用于网上赌博。
1.2019年7月10日、8月20日、8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以急需用钱及还房贷为由,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50000元。
2.2019年7月15日、31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还信用卡及归还他人钱财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9980元。
3.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归还银行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20000元。
4.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归还车贷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9990元。
5.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归还银行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勾某某人民币139990元。
6.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归还车贷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7.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归还银行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8.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单位财政上急需一笔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9.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归还车贷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账户流水清单等;2.证人任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韩某某等9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九名被害人现金14199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燕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吕某某、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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