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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2018年4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冒充旅行社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昵称为“Ar**”,微信号:wxid_xrh9smy9******)进入华发又一城、万科城等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有珠海长隆海洋公园和斗门御温泉的优惠门票出售,这一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传播后,被害人吴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罗某甲、姚某某、白某某、江某某、罗某乙、夏某某、高某某梅、张某某、刘某某等12人,陆续与被告人朱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无能力以低于市场价获取珠海长隆海洋公园和斗门御温泉的优惠门票,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向被害人编造谎言称可以200元-380元的价格出售珠海长隆海洋公园套票,以220元-320元的价格出售斗门御温泉套票,收取12名被害人购票钱款。然后被告人朱某某使用1323225****手机号码编造“飞猪门票”取票码发送给被害人谎称门票套票已出票,要求被害人前往珠海长隆海洋公园或斗门御温泉使用时提前向朱某某预约。当部分被害人提出预约使用门票时,被告人朱某某无法提供套票,就采取在网络上以534元、655元、738元等市场价购买长隆海洋公园或御温泉门票的方式,提供少量门票,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以门票延期、疫情限制等理由拖延、躲避被害人。2020年5月-6月,被害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退还被害人被诈骗款项,已全部退清款项人民币24538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具体诈骗数额如下:

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380元,已全部退清。

2、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后,提供部分门票和退款,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830元,已全部退清。

3、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60元,已全部退清。

4、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取被害人罗某甲钱款后,提供部分门票和退款,骗取被害人罗某甲人民币2480元,已全部退清。

5、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取被害人白某某钱款后,因无法提供门票退还部分钱款,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2660元,已全部退清。

6、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取被害人姚某某钱款后,因无法提供门票退还部分钱款,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490元,已全部退清。

7、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取被害人江某某钱款后,提供部分门票和退款,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2569元,已全部退清。

8、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取被害人罗某乙钱款后,提供部分门票和退款,骗取被害人罗某乙人民币5280元,已全部退清。

9、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骗取被害人高某某梅人民币380元,已全部退清。

10、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520元,已全部退清。

11、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收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后,提供部分门票和退款,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589元,已全部退清。

12、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00元,已全部退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出售低价门票的事实,骗取多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全部退清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冬华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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