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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帮助学生不经过考试入读大学为由骗得被害人姚某某、杨某某、向某某、谢某某人民币共计28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谢某某通过微信跟朱某某表达想去中南大学读书,朱某某回复可以,之后谢某某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某共8800元学费和资料费;

2、2019年8月26日,向某某通过微信跟朱某某表达想去常德职业技术学院读书,朱某某表示可以帮忙让向某某去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入学就读,当天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账给朱某某5900元学费和资料费,2019年9月20日,读书心切的向某某没有收到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的入学通知书,向某某微信联系朱某某,问是否可以通过加钱进入学校读书,经协商,向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朱某某2000元,朱某某确定能让向某某进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入学就读;

3、2019年8月26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跟朱某某说想去常德职业技术学院读书,朱某某表示可以帮杨某某进学校读书,当天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某5900元学费和资料费。

4、2019年9月2日,姚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朱某某,想去常德职业技术学院读书,朱某某答应帮忙打招呼为姚某某办理入学,当天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某5900元学费和咨料费。

被告人朱某某收到四被害人支付款项后未帮助其办理过任何学校入学手续,也未退还四人的学费和资料费,收取四人的学费和资料费均用于其日常开支和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向某某、杨某某、姚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四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向某某、姚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丹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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