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伊对APP交友软件结识朋友,采用编造各种谎言,骗取网友钱财,然后将对方拉黑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共骗取784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中旬,通过伊对APP交友软件,被告人朱某某认识了被害人米某某。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二次编造谎言,共骗取受害人米某某2500元。
2.2020年1月下旬,通过伊对APP交友软件,被告人朱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2020年2月1日至9日,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编造谎言,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342元。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朱某某作案用的手机一台。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账单、账单详情、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米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