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幢**楼。2018年3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身份、虚构可以拿到项目改造工程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财物共计59万余元,所得款项均用于其个人花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自己认识杭州**中学金书记,并以为被害人周某甲女儿办理杭州**中学入学需要送红包、交学杂费、资金周转等事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认识省中医院的副院长,并以帮助被害人周某甲拿到省中医院改造项目需要送红包、好处费等事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周某甲7万余元。
2.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自己系省政府公职人员身份,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信任,并与其交往。后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工作需要请领导吃饭、帮助被害人周某乙父亲取得省中医院的改造项目、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事由,向被害人周某乙索要生活费、好处费、手续费等共计32万余元。
2020年1月20日,民警在小河派出所附近将被告人朱某某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材料、接受证据资料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员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手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基栋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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