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河北省平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乔某某到隆化县购物时认识了在商场上班的张某某,乔某某为提高自己淘宝店铺的交易量,便请求张某某帮其找人刷单来提高交易量,后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招聘兼职刷单返佣金的信息,被告人朱某某系张某某微信好友(未曾见过面,互相不知道真实身份),朱某某在看到张某某发布的刷单信息后主动与张某某联系想做刷单,2019年8月20日乔某某将刷单用的9330元资金转给了张某某后,当日下午张某某又把933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了朱某某用于刷单,但朱某某收到钱后并未帮其刷单,并将张某某微信号拉黑不在与张某某联系,所骗资金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他人淘宝刷单为名骗取他人9330元后据为已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旺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