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私人诊所口腔医生助理,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社区**城**居**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7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合作做医药生意为由,谎称药品投标成功后需要支付货款,先后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3907元。
2.2017年10月6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购买的药品被西宁药监局查获,以需要缴纳罚款及保证金、法院拍卖缴纳税款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4640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骗取被害人夏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8547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夏某某全部损失。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自愿赔偿书及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娟
检察官助理:王晓霞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社区**城**居**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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