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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大专在读,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购买他人批发注册的“闲鱼”账号,并在“闲鱼”账号上发布低价出售iPhoneX手机的虚假信息,后虚构出售手机的虚假事实,并以购买者需要先行交纳购机款、定金及运费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曹某某邓某某等4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04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闲鱼”账号上发布低价出售iPhoneX手机的虚假信息,后虚构出售手机的虚假事实,并以购买者需要先行交纳购机款及运费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068元。

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闲鱼”账号上发布低价出售iPhoneX手机的虚假信息,后虚构出售手机的虚假事实,并以购买者需要先行交纳购机款及运费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268元。

3.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闲鱼”账号上发布低价出售iPhoneX手机的虚假信息,后虚构出售手机的虚假事实,并以购买者需要先行交纳购机款及运费等为由,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068元。

4.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闲鱼”账号上发布低价出售iPhoneX手机的虚假信息,后虚构出售手机的虚假事实,并以购买者需要先行交纳定金等为由,骗得被害人郎某某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5.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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