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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6********,汉族,大专文化,销售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号,住址:同上。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5月2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四川省资中县家中,通过微信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女,41岁)在湖南省醴陵市通过微信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70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四川省资中县家中,通过微信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女,32岁)在安徽省宿松县通过微信支付的定金人民币26,000元。

2020年4月15日至1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四川省资中县家中,通过微信以出售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女,34岁)在成都市金牛区量力健康城通过微信共计支付的货款人民币73,860元。

2020年4月15日至4月17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四川省资中县家中,通过微信以出售医用口罩、藿香正气液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女,37岁)在成都市双流区双华古佛药房通过微信共计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0,18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量力健康城,通过微信以出售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某(男,23岁)通过微信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将从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骗取的货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归还债务,将从被害人万某某、宋某某处骗取的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应被害人万某某的要求来到万某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量力健康城内的办公室,因不能退款给被害人万某某、宋某某,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现已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万某某、齐某某的损失,被害人对朱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作案工具手机扣押在案,依法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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