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得知被害人何某某需要找关系帮其孙子入读佛冈县城的小学后,便向何某某谎称其可以帮忙理顺关系取得佛冈县第一小学学位,在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后,又以办理学位需要请人吃饭、支付关系费为幌子于2019年4月21日至30日期间骗取了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的人民币合共2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将诈骗所得款21500元退还给被害人何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涉案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谅解书及收据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合共人民币2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娥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含录音录像一册);
2.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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