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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5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西省**集团**矿**学校退休教师,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花园**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让阳城县王某甲、王某乙、原某某和山西省平定县王某丙的子女从山西省**集团化工学校培训毕业后到**集团下属单位上班,骗取四人信任,以需送礼为由,分别收取王某甲4万元、王某乙4万元、原某某4万元、王某丙2万元。但收钱后,被告人朱某某未能安排四名被害人子女上班。经原某某多次催要,朱某某于2016年退还原某某3万元。案发后,朱某某退赃11万元,并取得四名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以同样方法,骗取山西省平定县师某某、李某某各2万元,后经二人催要,朱某某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丁、武某某、白某某、刘某某、成某某、郭某某、王某戊、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原某某、王某丙、师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晋阳

检察官助理:王  利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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