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老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2638,汉族,初中文化,贷款中介,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街**;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已起诉)、徐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起诉)等人在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以“**投资公司”名义,采取虚增“借款”数额、签订空白合同、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收取“砍头息”、“家访费”、“保证金”等“套路”对外非法放贷。朱某某明知胡义成等人从事上述活动,仍介绍段宗伦等人到“**投资公司”,并收取中介费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害人段某某经朱某某介绍到“**投资公司”借款6万元,扣除保证金、利息、家访费等费用后得款4万元。朱某某等人向段某某收取8000元中介费,还与徐某某一起到段某某家中家访,参与徐某某等人诈骗2万元(既遂)。
2.2016年7月,被害人李某某经朱某某介绍到“**投资公司”以房产证、一块手表等抵押借款1.9万元,签订借款协议和收条,扣除6000元手续费,实际拿到1.3万元。因李某某还利息5600元之后无力偿还,2016年10月,胡某某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案件执行期间李某某又还款20074.41元。胡某某等人诈骗12674.41元(既遂)。
3.2018年1月,被害人陈某某经朱某某介绍到“**投资公司”以陈某某弟弟房子作抵押借款8万元,签订16万元的借款协议,扣除家访费、砍头息后实际拿到75800元。因陈某某还利息6000元后无力偿还,2018年8月,胡某某等人到法院起诉陈某某、陈某某弟弟还款本息17.92万元,经调解达成协议(12万元)。胡某某等人诈骗5.02万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段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仍介绍被害人“借款”,参与诈骗犯罪涉案数额人民币82874.41万元(5.02万元未遂,32674.41万元既遂),数额巨大,并从中获利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部分诈骗事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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