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单县人,住山东省单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石埠镇派出所抓获,当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8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临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冒用王某甲的身份,在临泉县**镇街上,以经营超市为由,骗取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曾某某、刘某甲、孙某甲、张某乙、陆某某、王某乙等人借款,累计人民币112.5万元。骗取决某某、汪某某、袁某某、刘某乙、张某丙、李某丙、苏某某、从某某、张某丁、周某某、王某丙、刘某丙、王某丁等人货款,累计人民币42万余元。
2018年1月1日至8日间,朱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以出租房屋为由,冒用孟某某、夏某某的身份,骗取褚某某、陈某甲某、孙某乙、陈某乙等人租金,累计人民币12400元。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朱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强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补查卷1册、换押证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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