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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上海市,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闲鱼网络平台发布能够代购动漫周边产品的信息,吸引了张某某的注意。后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张某某谎称能为其购买到相关动漫周边产品,但需先行付款,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期间,张某某在本市河西区**公寓**号住处等地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13次给付被告人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610元。被告人朱某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支出使用。

同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区**号内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6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  涛

检察员: 魏明磊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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