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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单元**室,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儿子到昆明市陆军学院上学的事实,以花钱找关系、送礼为由,数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共计7.9万元人民币。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盘龙区**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户口证明、收条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截图;7.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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