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176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浙江义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8********,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街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义乌市**镇**街家中,在自己无口罩货源的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在百度贴吧、QQ群等网络平台上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及本人微信号,先后使用“zyk98****”、“nikou****”、“csm09****”三个微信号,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从而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交付货款、定金,先后骗取被害人口罩款共计人民币35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微信上以销售口罩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以支付口罩货款的方式骗取货款人民币285元,后将对方拉黑;

2.2020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微信上以销售口罩为由,向被害人沈某某以支付口罩货款的方式骗取货款人民币285元,后将对方拉黑;

3. 2020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成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上以销售口罩为由,向被害人白某某以支付购买口罩定金的方式骗取定金人民币1000元,后将对方拉黑;

4. 2020年2月1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微信上以销售口罩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以支付口罩货款的方式骗取货款人民币300元,后将对方拉黑;

5. 2020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微信上以销售口罩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以支付定金的方式骗取定金人民币600元,后将对方拉黑;

6. 2020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微信上以销售口罩为由,向被害人石某某以支付货款的方式骗取货款人民币500元,后将对方拉黑;

7. 2020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微信上以销售口罩为由,向被害人黑某某支付购买口罩定金的方式骗取定金人民币600元,后将对方拉黑。

被告人朱某甲于2020年2月11日在义乌市**镇**街村家中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各被害人退出所骗赃款,取得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石某某、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册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白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石某某、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隽婷

检察官助理:刘鑫麟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镇**街村**,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