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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水电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伪造“丹阳市万邦物业有限公司”财务章和发票,以收取装潢押金、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6159元、林某某人民币5413元,共计人民币11572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截屏、鉴定意见通知书、委托书、谅解书和伪造的收据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雯

检察官助理:邵慧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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