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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2********,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双溪路共同经营“**”投资公司,以无抵押、现金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急需用钱的被害人前来借钱。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蒋某某等人以“行业规矩”的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2倍不等的虚高借条、收条,谎称被害人如按期还款即不用偿还虚高部分借款,在支付借款时,再扣除头期利息费、介绍费等费用,实际支付较少的借款金额。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蒋某某即以虚高的借条、收条向法院起诉,欲骗取与被害人签写虚高借条约定的钱财。借款期间以及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蒋某某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催讨利息和本金。经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分别与戚某某、单某某、刘某某、倪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签写虚高借条、收条,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8月17日,被害人戚某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由被告人朱某某出面签写借条金额为4万元,扣除头期利息,实际支付给戚某某1.7万元。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4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戚某某按借条金额归还本息。经查,戚某某共归还本金利息至少2.5万元。

2012年10月底,被害人单某某向蒋某某借款3万元,签写借条金额为6万元,扣除头期利息、介绍费等费用,实际支付给单某某2.6万元。十天后被告人朱某某收取单某某归还的本金3万元。2012年11月15日,单某某向蒋某某借款3万元,由被告人朱某某出面签写借条金额为6万元,扣除头期利息、介绍费等费用,实际支付给单某某2.5万元,后单某某归还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3150元。2012年12月15日,单某某再次向蒋某某借款5万元,签写金额为4万元、6万元的借条各一张,扣除头期利息,实际支付给单某某4.65万元,单某某共支付利息5万余元。2014年4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蒋某某分别以单某某第二次、第三次签写的6万元借条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5月6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单某某按借条金额归还本息。

2013年3月26日,被害人刘某某向蒋某某借款2万元,由被告人朱某某出面签写借条金额为6万元,实际支付给刘某某2万元。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0月31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按借条金额归还本息,后刘某某归还本金1万元。

2013年9月6日,被害人倪某某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3万元,签写借条金额为10万元,扣除头期利息,实际支付给倪某某2.7万元。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9月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倪某某按借条金额归还本息。经查,倪某某支付利息约2万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起诉状、借条、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甲、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戚某某、单某某、刘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犯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剑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无。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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