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号,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小区**号**室。2014年11月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案于2020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朱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起,章某某(已判决)租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镇**路**酒店,由关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协助,招募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冒充医疗专家、老中医,以低价养生旅游名义诱骗老年人参与,通过开展养生讲座、进行一对一把脉治疗等方式,将康安甘泰泡腾片吹嘘成有保健养生治疗功效的产品,以每盒人民币6980元的价格向老年人进行销售,以此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18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分别于上述时间被骗上述钱款的事实。
2、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上述泡腾片的成分。
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及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材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诈骗他人钱款的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同案犯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诊断报告、记账单等证据予以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蕾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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