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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江西省********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院批准,2020年10月30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10月份,吴某某(已故)、被告人朱某某夫妻二人虚构事实,分别以姐夫、小姨子“兰兰”的身份,通过介绍人高某某、李某某介绍,把“兰兰”嫁给被害人叶某某做老婆。吴某某和朱某某二人从叶某某手中陆续骗取彩礼钱、红包共计人民币414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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