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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汉族,大专文化,职工,在湖南省隆回县**镇人民政府综合文化站工作,户籍所在地隆回县**镇**组**号,现住隆回县**镇**路自建房(**汽车维修厂二楼),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5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初至2017年底,被告人朱某某以能帮助上户口、申请补助款,但需要花钱找关系为由,多次骗取了田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9800余元,均被其挥霍一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初,朱某某谎称能帮田某某的两个孙子(未婚生育)上户口,骗取了田某某人民币4500元,同年底又骗取了田某某人民币800元。直到案发,田某某的两个孙子未能上户口。

2、2016年初,朱某某谎称能帮陈某某的1个孙子、1个孙女上户口,骗取了陈某某人民币3200元;2017年初谎称能帮陈某某另一个孙女上户口,又骗取了陈某某人民币1200元。直到案发,陈某某的叁个孙子、孙女未能上户口。

3、周某某在隆田县**镇承包了一个水库养鱼。2017年下半年,朱某某谎称能帮周某某申请到鱼塘补助款,先后骗取了周某某人民币两万余元。

另查明: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分别与田某某、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陈某某人民币5400元、赔偿田某某人民币5300元,陈某某、田某某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收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1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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