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朱**,男,19**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省*县**乡法华寺村委会朱庄074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1月2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犯罪嫌疑人朱**利用魏**的病历,在**县劳动保障局进行门诊药费报销,骗取**县医疗保险中心医保金共计15508.06元。已将赃款15510元退到**县公安局刑警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已全部退赃,酌定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川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赃款15510元在虞城县公安局刑警队保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