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从事销售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组,现住信丰县**镇**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有如下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化名“周斌”,利用陌陌软件添加被害人邱某某微信,并在微信上与被害人邱某某聊天博取被害人邱某某的信任。朱某某利用“周斌”的身份,以合伙开手机店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入股合伙开店,并让被害人邱某某出资11000元。被害人邱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11月16日上午11时21分许通过微信将11000元转给朱某某,朱某某收到钱后将11000元用于赌博等花费,挥霍一空。被害人邱某某转钱后当天想将该11000元要回来,朱某某以不在信丰等理由拒不退还,之后朱某某更换手机号码,致使被害人邱某某联系不上朱某某。
2.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虚构手机店装修进货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13000元,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先后支付13000元给朱某某,朱某某收到钱后将13000元用于赌博等花费,挥霍一空。在张某某要求朱某某还钱后,朱某某将张某某微信拉黑,致使被害人邱某某联系不上朱某某。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代其向被害人邱某某退赔人民币11000元,被害人邱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谅解。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转账记录截图、赔偿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朱荣财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仁贵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查询、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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