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某县,现住武某县**镇**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樊某某(假名“王某某”、在逃),隐瞒樊某某真实身份及婚姻状况,将樊某某介绍给周某甲之子周某乙,以与被害人周某乙结婚为前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先以家中有事为由骗取被害人2000元,后又以订婚名义骗取被害人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与他人合谋骗取被害人5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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