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镇**楼**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向被害人徐某某分7笔共计借款3.5万元,实际到手3.15万元。2019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可以入股公司承包的电信营业厅为由,让被害人徐某某出资10万元,并提出前述的3.5万元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款,后被害人徐某某又拿出5万元给被告人,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朱某某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

到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伟华

检察官助理:申小成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光盘4张、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