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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135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4********,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某某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街道**道**号,住茂名市电白区某某路某某街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被害人曾某某想竟标“阳江市公安局警察培训学校改建工程”,于是通过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单位“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老板何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委托公司人员黄某某联系朱某某。2018年3月3日上午10时某某,黄某某和曾某某恒与朱某某在“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办公室见面,被告人朱某某称以前在阳江成功帮人中过投标项目,认识给投标公司资质评分的专家,可通过疏通这些专家的关系就轻松达到中标目的。被害人曾某某恒信以为真,并约好第二天中午到市区雨田酒店吃饭再商谈,待到中午时分,被告人朱某某打电话要曾某某恒到市区体育馆见面并达成口头协议,按中标价总工程造价3000****的3%提成90万给朱某某,曾某某恒要先付现金45万元作为诚意金,中标后再给余款,如不中标则将钱退还给曾某某。2018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约被害人曾某某到阳江市江城区体育馆交诚意金,曾某某与公司员工冯某某、梁某某开小汽车按照被告人朱某某的指示到达体育馆北门附近找到朱某某,曾某某一人提着现金45万元上朱某某的小汽车内,将款项交给朱某某。朱某某得款后,将钱用于自己公司发工资和日常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曾某某谎称自己会疏通好五位负责评分专家其中三位,叫曾某某放心。2018年4月12日阳江市公安局警察培训学校改建工程开标,曾某某的公司没有中标,当晚曾某某要求朱某某退还45万诚意金,朱某某再次谎称大部分钱某某用于疏通评分专家关系,没法退还。后曾某某恒自己多次、也通过何某某和黄某某打电话催朱某某退还钱,朱某某以各种籍口避而不见或更换电话号码。

2018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在茂名市电白区西某某中路二街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朱某某。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退还被害人曾某某恒37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某某;5.辨认笔录及照片;6.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4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5册。

3.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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