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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9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因缺钱,萌生利用被害人在疫情期间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复制下载他人在微信内已发的口罩及口罩证书等图片,申请多个微信号虚构聊天记录等方式,虚构本人有口罩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采用要求被害人先付款后再发货,再以推迟发货等借口拖延时间或不理睬被害人要求发货的信息以及拉黑名单切断与被害人联系等手段,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2020年1月28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利用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五起,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6000元(人民币,下同)、郑某甲7200元、侯某某22000元、朱某乙16000元、汪某某10000元。

案发后,涉案款项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两部;2.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郑某乙、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郑某甲、侯某某、朱某乙、汪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计9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文锋

检察官助理 蔡丽珊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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